本报记者 李冰
日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准入、融资方式、信息披露、技术规范、催收方式等开展了系统且全面的梳理,主要涉及小贷机构及网络小贷机构两类市场主体的规范。与此前的行业监管文件对比,条款还涉及合作机构管理以及金融App备案等相关细则,本次监管文件影响范围更广也更加深远。”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解读道。
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单户贷款余额对标金融同业,是此次《暂行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实际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均对个人消费贷款规定单户20万元上限。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出,设立20万元限额主要是坚持同类业务同一监管标准的功能监管思路,防止监管套利。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过度借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性贷款,不区分自然人与法人,统一规定单户1000万元的上限。主要考虑是坚持审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同时对标银行业同类贷款定义。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表示,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开展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从调研和测算结果看,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将小贷净资产与贷款余额关联起来,能够有效防范小贷机构无序扩张。”苏筱芮说。
明确经营行为负面清单
《暂行办法》中,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与融资杠杆,以及合作贷款业务的出资比例。值得注意的是,在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上,《暂行办法》与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即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四倍。
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认为,“杠杆率”明确且统一,对于降低行业风险累积和融资成本,更加专注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和提高服务效率,有重要意义。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经营行为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不得协助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申请含“金融”字样移动应用程序(App)备案;不得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转让或变相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等。
冰鉴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明确经营行为负面清单意味着进一步明确了监管红线,有利于规范行业发展。其中,不得出租、出借牌照、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主体提供放贷‘通道’,有利于加强小贷机构风险控制、杜绝乱象,促进小贷行业更加健康发展。”
此外,地方职责层面,《暂行办法》提出,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编辑 郭之宸 才山丹)
来源:证券日报